名称:700万平方米/年偏光片项目32寸人工检测站台采购招标公告(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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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蒙维公司有机厂原料车间储罐呼吸阀采购招标
招标编号:
招标单位: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有机分厂原料车间储罐呼吸阀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质的潜在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1、招标编号:
2、招标内容:有机分厂原料车间储罐呼吸阀采购。
3、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
4、交货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蒙维新材料产业园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货到厂验收合格后,安装结束或货到6个月(以先到为准)支付65%到货款,支付到货款前乙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质保期后结算余款。
6、结算方式:6个月内的电子承兑。
7、投标地点: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部。
8、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8.1申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8.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8.3投标人需具备有效期内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品种涵盖阻火器。
9、投标报价方式:电子版报价单发送到mwkjsbb@163.com。
10、开标时间:2022年11月21日16:30(北京时间)。
11、开标地点: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部。
12、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一致。
13、有意向的合格企业可从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14、有意向的投标单位可从即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10:00(北京时间)通过登录安徽省招标集团“优质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12、投标报价递交
12.1 邮件上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启封等字样。
12.2 受疫情影响投标报价发送到指定邮箱(mwkjsbb@163.com。)
12.3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现场面对面形式提出澄清要求或传真至招标方,同时提供一份电子版发到招标方的电子信箱,否则不予受理。
招标联系单位: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部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蒙维新材料产业区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邮编:012400
电话:0474-4895114
技术联系人: 马主任 13948849774
郑部长 13694731908
招标联系人:
汇款信息
开户名: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
帐号:061107112920009220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材质 |
数量 |
压力要求 |
备注 |
1 |
防爆阻火呼吸阀 |
DN150 |
S31603 |
4台 |
+1300Pa/-200Pa |
一期 |
2 |
防爆阻火呼吸阀 |
DN150 |
S31603 |
4台 |
+1300Pa/-200Pa |
二期 |
3 |
防爆阻火呼吸阀 |
DN50 |
S31603 |
3台 |
+1300Pa/-200Pa |
二期 |
4 |
呼吸人孔 |
DN600 |
S30403 |
6台 |
+1500Pa/-300Pa |
一期 |
5 |
呼吸人孔 |
DN600 |
S31603 |
2台 |
+1500Pa/-300Pa |
一期 |
注:附呼吸阀及呼吸人孔的数据表,供选型参考。
二、技术执行要求:
制造和验收标准SY/T0511.1-2010
三、其他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本次清单中投标报价以单价为基本单位,单价含所有零部件费用、运费及13%专用增值税费用,所有包含在内的费用不再单列报价。
2、纸质报价书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效。
3、不能承诺供货期限的请在报价表中备注具体供货期。
(二)投标人负责范围
询价书中备件的制作、加工、检验、包装、运输。
(三)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
(四)其它:未尽事宜在报价前请及时联系,招标文件内容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文件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备件供货合同
买受人: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
出卖人: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白音查干镇蒙维新材料产业园 |
地址: |
电话:0474-4895006 |
电话: |
传真:0474-4895189 |
传真: |
开户行:工行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 |
开户行: |
账号:0611071129200092204 |
账号: |
税号:91150928683409648H |
税号: |
买受人与出卖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买受人向出卖人采购设备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标的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
品名 |
规格、材质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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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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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含税价(税率13%)、运费。 |
质量标准和技术指标:
质量标准和技术指标参见附件或技术协议,无附件或技术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 包装物:
1、出卖人应采用防潮、防雨、防冻、防锈等相应措施对标的物进行包装,确保标的物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包装箱外应用不褪色的油漆,按规定清楚地注明包装标志。对无包装的标的物应系有金属标签。
2、包装标志应包括如下内容:设备名称、数量、箱号、毛净重、尺寸、收货人和合同号。
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详细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该批包装物是否由出卖方回收:□是/R否。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出卖人应提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交运日期,同
2、买受人有权派遣代表到出卖人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买受人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
3、出卖人负责标的物的运输,并承担运费、运输保险费、装车费。运输过程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卸车费由买受人承担,但实行工程项目合同总包或招标投文件以及其他合同、附件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应在收到货物后开始维修,维修时间为3个月,维修结束后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在指定地点卸载后转移至买受人。
6、发货方式为汽运。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之约定进行验收。
2、买受人应在收货后十八个月或设备运行十二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内进行内在质量验收。
3、由(R出卖人/£买受人)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买受人进行内在质量验收。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出具设备外形尺寸,方便现场选择安装位置。买受人若在验收时发现设备及其运行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其他问题,可在一个月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剩余货款。出卖人接到买受人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逾期不作书面答复或逾期未能解决的,买受人有权采取退货、换货、减少价款、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解决等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逾期解决的,视为出卖人逾期交货,并按本合同1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验收合格后,应向出卖人出具验收合格书。
第六条 付款
1、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合同额的30%为预付款,货到订购方现场材质、外观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为到货款,设备到达现场6个月或者安装使用正常(以先到为准),供货方提供全额发票入账后,付合同总额的65%作为到货、安装调试款;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质保期后结算余款;
2、付款方式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支付:
(1)电汇支付;(2)承兑汇票支付;(3)信用证支付;(4) 。
3、结算方式:6个月以内的电子汇票;
4、出卖人请求支付安装调试款前应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采购材料证明资料,出卖人未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发票的,买受人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直至出卖人开具合格发票时止。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适用/R不适用)下列履约保证金条款:
出卖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向买受人交纳货款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转账)。出卖人按合同履行完毕后,买受人应于交付全部货物后全额退还(不计息);如出卖人未能履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售后服务
1、标的物质保期为1年,在质保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的损失概由出卖人负责。
2、 在质保期内,如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自接到买受人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派出维护人员到达现场,并在3日内予以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自行承担。出卖人逾期到场服务或者逾期解决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在质保期内,如标的物出现故障或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更换或维修后的设备或部件的质保期重新计算。如出卖人接到买受人通知后不予响应、拒绝处理或虽经修复仍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首先以质保金抵付。
第九条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详情,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3、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受阻所造成的损失,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间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向出卖人主张合同总金额10%款项的违约金。
2、出卖人未按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交付货物金额0.5%的违约金。如出卖人逾期交货超过10日的,除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交付货物金额1%的违约金外,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因逾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
3、 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技术指标的,由出卖人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必要时,买受人有权退货,因此造成买受人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出卖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际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买受人关于供应商的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环境、可持续发展、劳工人权、商业诚信、安全与职业健康等社会责任内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非法、腐败或不当的商业行为。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双方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买受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1、出卖人须保证买受人在使用该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人关于侵害专利、专业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买受人受到任何第三人提出侵权指控的,出卖人须立即与第三人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买受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及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的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受人执四份,出卖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买受人: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出卖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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