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省中国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鼓励支持广大省属企业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挑重担、主动作为,省国资委决定在业绩考核、工资总额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激励。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贡献较大、成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中国及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表彰的省属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并视情予以工资总额单项奖励,不与企业效益联动。
2、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并经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的,以及落实和我省相关政策减收、免收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房租等相关费用的,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
3、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物资采购、运输以及参与医疗及隔离区工程设计建设等所产生的费用,视同利润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回,在工资总额管理中予以适当考虑。
4、因落实疫情管控要求,增加的检疫检验设备和防疫人员产生的费用性支出,视同利润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中予以加回。
5、因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省中国或属地中国安排进行工程建设,取费标准低于定额标准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以及在疫情防控中为职工提供防护材料、隔离设施等产生的费用,在业绩考核中予以适当考虑。
6、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次性摊销,经批准,当年新增部分视同利润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中予以加回。
7、因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方面的研发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倍确认。
8、因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给予部分员工的工作补贴和加班费用,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特殊事项清单管理,不与企业效益联动。
9、支持负责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省属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落实惠利率贷款。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省国资委先推荐享受和我省出台的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支持协调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10、支持省属企业积谋划实施批医用物资、医疗物品研发生产和技改投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加强与医用物资、医疗物品生产和研发企业合资合作、并购重组,对此,省国资委视同主业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重点支持。
11、支持省属企业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积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和应复尽复。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加强复工管理,积协调解决有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
12、将疫情对省属企业经营业绩影响作为非经营性因素,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予以适度考虑。